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员的标牌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