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