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