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3 利用和保护Article 30Amended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体交换,保持水体畅通。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