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