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其他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