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

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