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财政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代征代扣税收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会计帐户设立、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执业质量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