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由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检查结论,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