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由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检查结论,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