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