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公开,并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出租、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