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公开,并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出租、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