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