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主要为:

(一)具有安顺屯堡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寨、街区及民居、寺庙、戏楼、手工作坊等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迹和遗址;

(三)体现安顺屯堡历史文化内涵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

(四)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五)地戏、花灯、山歌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

(六)传统服饰、节日、饮食等习俗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