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指主要由明代军屯、明清以来商屯、民屯移民及其后裔和当地居民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带有明代江南地域特点,流传至今的地域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