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屯堡村寨村(居)民通过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品、艺术表演、民俗展示、参与开发等方式获得收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