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自然环境,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