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风貌的建(构)筑物,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有计划地修缮和改造,确保其高度、造型、材料、色彩、布局、风格、规模等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