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安顺屯堡建设控制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