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饲养、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防疫检疫机构的计划,完成畜禽预防注射、驱虫药浴和检疫检验工作,定期向所在地畜(农)牧部门报告疫情,并接受所在地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检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