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种畜禽场及其他养畜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必须定期检疫,及时淘汰处理有传染病的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当地防疫检疫机构检疫并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规定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