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防疫、检疫、检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