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在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卫生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人员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解决。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