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畜禽防疫检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由自治州、县畜禽检疫机构统一管理、供应。禁止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经销兽医生物药品。防治和扑灭重大畜禽防疫病的经费,由自治州、县地方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