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凡发生人畜共患或疑似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防疫检疫机构和卫生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农)牧和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治和扑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