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现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由县畜(农)牧部门及时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类畜禽传染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防疫要求,组织防治和净化。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