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进入市场出售和调运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有产地检疫证、运输检疫证、车辆消毒证。凡无证、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合格补证后方可交易和放行。

畜禽交易市场应按畜禽种类分设场地,经常定时清扫、消毒,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装载、饲养用具和车辆,货主必须在装卸货物前后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