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凡进入市场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由防疫检疫机构到点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胴体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贮藏、运输和出售。检出的有病畜禽及其脏器按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费用和损失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