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