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二条已修改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农村居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