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生态,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