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和公墓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蓄水线以上五十米内或水岸线水平距离二百米以内、铁路车站、高速公路互通、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第一层山脊或平地二百米以内的区域内,禁止葬坟。在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逐步迁移至指定的公墓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