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自治县从事旅游开发,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