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湿地、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