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及环境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