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及环境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