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