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保护局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