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治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