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