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