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区、县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本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