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二)依法纳税。(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五)保障受聘、受雇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六)加强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七)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八)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发展与保护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