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依法纳税。

(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五)保障受聘、受雇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

(七)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

(八)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展与保护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