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