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并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直接用于绿化服务的设施包括:(一)管护房、办公用房和林业物资仓库;(二)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设施;(三)贮存种子和培育苗木的设施;(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