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并征求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服务的设施包括:

(一)管护房、办公用房和林业物资仓库;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设施;

(三)贮存种子和培育苗木的设施;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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