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在巡查、检测、维修和铺设广播电视设施等作业时,需要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前发出公告,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因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