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域招生或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