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临时建筑物、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经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核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配套改造。使用居民、村民自建住宅开办餐馆、住宿、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套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