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十八条已修改建筑物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