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