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