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