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福建土楼”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编制,并依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全过程,并将修缮及经费使用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